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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因为多项信息延时披露收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11月4日下午,普利特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公告显示,2019年7月17日,普利特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公司收到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另一方面,普利特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而普利特于2020年7月31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对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进行补充披露。

对于公司为何发生该类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联系并询问普利特董秘储民宏,截至发稿,并无回复。

标签: 普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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