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经 > 正文

保险公司能破产吗?对保险客户有什么影响?

经常会听到朋友说,买保险买哪个公司都一样,反正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政府会兜底的。

这对,也不对。

图片取自网络

咱们还是一切以法律条款来描述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是如何解释的?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理解,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我们的保单如何持续?

1)新股东进入,展开资产重组或破产重组;

2)如不具备条件,国家通常以保险保障基金形式进入,提供必要救济,日后再替换合适的、具有保险背景的股东。

因此即使出现破产倒闭风险,客户的保险利益基本能够得到保障。

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是如何解释的?

第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这里产生最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就是第十九条,什么叫“非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法》里面把人身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这个去理解,那是不是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都是非人寿保险?

由于现在发行的保险产品拥有多种功能,或主险,或附险均可能包含人寿功能(主要指身故)。这定义失去实操意义。最终均以破产重整(法人延续),而非破产清算(原法人企业注销)。

三、实际案例

既然从法条上,存在异议,不如看已发生过的实际案例。

至今为止,关于寿险公司涉及破产重组的,包括新华人寿、大家保险(原安邦保险)。他们均先后得到国家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再替换新股东,让自己重生。

毕竟基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并没有真的让保单客户直接承担损失。

虽然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了,但因以往经营不善于遗留的亏损额,违规经营遗留的隐患,仍然存在。对已有保单的盈利、分红有影响。需要用以后的经营盈利去弥补。

老股东闯下的烂摊子凭什么让新股东承担责任,至少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老保单客户在一定期间内的分红多少还是受影响的,至少不会销售保险时演示的那么高回报了。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2009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功成身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宣布,将把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

以我本人2001年购买新华人寿重疾险(分红股利转为增加保额)历年分利为例。

注意:红利不是现金,是保额。

即使是保额,也能轻易看出2001、2002年度收益很高。但2006-2007年度收益很低,因为那时经营风险高企,以致被国家保险保障基金接管。

明天继续讲,保险公司如何判断理赔?为什么有的理赔?有的又不理赔了?有时又有特例?

标签: 保险公司破产

精彩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