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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废止的司法解释可“有利溯及”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废止的司法解释是否一律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回应称,司法解释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有利溯及”等例外原则。

杨万明称, 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溯及适用的。

为此,杨万明称,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杨万明称,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

标签: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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