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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以后购买理财产品只有“两条途径”

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不能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将接受委托销售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委托其他机构销售;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利用任何方法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能通过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截止目前,大多数地方型商业银行仍未建立相应的专业平台销售理财产品,相比大部分大型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些许弊端。其一,就是不利于公平、公正的成熟理财市场建立,未能有效杜绝"金融乱象"的发生。其二,少些地方银行管理人员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不遵循市场规则进行管理,有强买强卖的现象发生。其三,职责划分并不清楚,经常有柜员服务人员短暂充当理财销售人员,未能实现岗位与职责的合理匹配,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第四,即便本身产品并不适合客户,却一味强调"高收益",使得客户达成最终交易,让其承担过高的投资风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许多大型和股份商业银行设立了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专属平台,也并完全将理财产品的销售和管理全部交给专属理财部门来做。

按照监管部门以往要求,所有银行必须在今年年底全部完成过渡,但受到疫情影响,多数银行不能完成过渡任务,监管部门将整体时间延长至2021年年底,即:到2021年底,所有银行必须明确其理财业务的运营模式及理财产品的销售模式。

银行理财监管规定的"变革",其实很大程度上与"金融乱象"存在关联。

最近几年,一以推销理财产品等高收益产品为名进行互联网诈骗的案子十分常见,少则几十亿、多则好几百亿,受骗上当的人从几万到上百万不等。

这种现象则是"金融乱象"。

随着银保监会和央行的密切关注,治理这种恶劣金融现象已经提上议程。

此次出台的办法综合了许多成熟市场的做法,依靠健全的监管职责和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促使整个金融市场成熟起来,从而减少"金融乱象"。

另外,本文作者还关注到,办法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其余没有金融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不得销售理财产品。

总而言之,未来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记住两点:一种则是拥有销售理财资格的理财子公司;一种则是具备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负责代理销售其他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其余公司售卖的理财产品都是不合法的。因此,投资者需要防止被"高收益"而蒙蔽了双眼,最终使得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

标签: 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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