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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章句上》

在传统社会里,为繁衍生息,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在古时,生育子女更是上升到孝道层面,认为不孝者有三,“不娶无子,绝先祖祀”无后为大。

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的话语权掌握在女性的手中。那么,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呢?民法典对此又有怎样的规定?接下来,我们以民法典来解读一下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这个话题。

丈夫的生育权既明确又模糊

在男女平等观念以后,要不要生孩子,跟谁生孩子,生几个孩子掌握权集中在了女性的手中。男性是否具备生育权,这在现行法律中既是明确的,也是模糊的。

计生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在这个条文当中,没有涉及男性的生育权,而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也没有独立明确的生育权规定。

由此可见,男性的生育权既是明确的,又是模糊的。

民法典解读: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

生育子女,谁说了算?

小王在妻子怀孕期间,出轨第三者,后事迹败露,被妻子小刘发现。小刘一气之下,独自到医院堕胎,之后,小王将实施堕胎的医院告上法庭。

小王认为,医院在未经过自己的签字确认,就擅自给小刘实施了堕胎手术,既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也侵害了胎儿的生命权,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这么一说,好像是这么个理哈,其实不然。

法院经过审理,首先以胎儿未出生,不享有法律人格,排除了胎儿的权利。其次认为,小王确实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以尊重小刘的生育权为前提。另外,当小刘不想生育时,医疗机构只需征得她本人同意并签名确认即可,无需征得丈夫的书面同意。

有人就会说了,那小王可以起诉小刘侵害了他的生育权啊,但根据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育子女,由以往的男性主导转变为男女平权,法律也对妇女进行偏倚性保护,由此可见,生育子女,由女性说了算。

在法律上,对女性进行偏倚性保护的理由有三:(一)对歧视妇女的法权传统进行强力矫正;(二)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三)保护弱势群体。

那么,男性的生育权被侵害又该怎么维护自身的生育权呢?

这四种情形均为侵害男性的生育权:(一)妻子明知自己没有或者丧失生育能力,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婚后一直隐瞒的,侵害丈夫的生育权;(二)妻子通过隐蔽方式长期避孕的,侵害丈夫生育权;(三)妻子怀孕后未经同意甚至不告知丈夫,擅自中止妊娠;(四)以非法手段损害男性生理健康导致生育权丧失。

对于这四种情形,有效沟通调解是主要的解决方法,严重侵害对方生育权的,最终只能以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的因生育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生育权由以前的男性主导到男女平权甚至主动权掌握在女性手中,从自然生育到合意生育,都是生育子女在社会发展中的变化。

总的来说,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既是明确的,又是模糊的。但有一点,必须以尊重女性的生育权为前提,合意生育成为现在生育的主要方式。

标签: 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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