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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新规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业务有和指导意义?这也是大家近期关注的一个热点。

为此,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专门进行专题研究,就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业务的指导作用进行分析。

首先,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除此以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的民间借贷是否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借贷关系和转账付款的法律效力等均为规定。

第二,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三,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执行的是最高利率不能超过年息15.6%。

 

第四,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后,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超认为最后这一点是一个突破,自然人之间借款不能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而是直接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标签: 民间借贷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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